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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会区人大常委会党组落实《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12-05-29
 

新会区人大常委会党组

落实《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实施细则

 

 

集体领导和分工负责制度实施细则

为贯彻落实集体领导和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要求,结合人大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章 集体领导

第一条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重大事情由党组会议集体讨论决定,民主决策,实行集体领导。

第二条有下列事情之一的,必须进行集体讨论决定:

(一)贯彻执行区委的重大决策和全局性的重大问题;

(二)提交常委会决定的人事任免事项;

(三)处理党员干部违法违纪问题;

(四)人大机关工作人员的录用、使用、奖惩;

(五)人大机关购置固定资产的开支;

(六)其他需要集体讨论决定的事项。

第三条每季召开一次党组会议研究重大事情。遇有特殊情况,可随时召开。党组会议由党组书记主持,也可委托一位副书记主持。

第四条党组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党组成员到会方可举行,如研究人事问题、党员干部处理问题必须有三分之二党组成员到会方可举行。遇有紧急情况不能召开党组会议的,会议主持人或委托会议主持人可与部分党组成员研究解决,但要在下一次党组会议上通报,作出说明。讨论重大事情凡是涉及具体业务的,主持人可指定相关人员列席会议。

第五条党组会议的时间、议题一般由党组书记碰头会议定,提前一天通知与会人员。与会人员不得无故缺席,特殊情况不能参加的要向会议主持人请假。

第六条会议主持人应充分发扬民主,认真听取各方面意见。与会人员应围绕会议议题进行充分的讨论,发表意见,逐项表决。会议应把各人的意见和表决作详细记录。

第七条党组会议如讨论人事问题、党员干部处理问题,应由具体业务工作人员按规定程序做好准备工作,才能提交党组会议讨论。与会人员一般不应搞临时动议。一时难以决定的事情,应放到下一次会议研究。

第八条与会人员要严格保密纪律,不能对外泄露会议讨论内容。对会议决定的事情必须坚决执行,自觉履行职责,发挥模范带头作用。

第二章 分工负责

第九条常委会党组是人大机关领导集体,党组成员实行分工负责制度。

第十条党组要根据工作的需要,集体决定党组成员的分工,明确岗位职责,并及时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对党组成员的分工作适当调整。

第十一条党组成员必须服从分工,认真履行职责,互相信任,互相支持。党组主要领导应当带头执行民主集中制,支持班子成员在职责范围内开展工作,维护和增进班子的团结。

 

重要情况通报和报告制度实施细则

为贯彻落实重要情况通报和报告制度,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结合人大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党组成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的要求向党组会议如实报告个人的重大事项,自觉接受监督。

第二条每年要向党组成员通报年度工作总结、工作计划,以及重要决策、重要情况,征询党组成员的意见。

第三条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要向人大机关工作人员通报:

(一)一个时期的工作计划、重要部署;

(二)机关工作人员的录用、使用、奖惩;

(三)党组民主生活会情况;

(四)需要通报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要向区委报告:

(一)各个时期的工作部署和工作情况;

(二)影响社会稳定的群众集体上访、重大事故、重大案件和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

(三)每季度的信访、案件、审理的情况、特点、对策和建议;

(四)需要报告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人大机关各委室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必须及时向党组报告:

(一)工作总结、工作计划和各个时期的重要工作情况;

(二)影响社会稳定的群众集体上访、重大事故、重大案件和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

(三)需要报告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党组成员要按照分工,切实负起责任,加强与分管委室联系,了解情况,及时把掌握的情况向党组书记或副书记报告。

第七条违反本细则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述职述廉制度实施细则

为贯彻落实述职述廉制度,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结合人大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党组每年向党组成员报告工作一次。

第二条常委会领导成员必须按区委《述职述廉制度》的要求,分别在届中和换届前一年在规定范围内述职述廉一次。

第三条述职述廉必须符合区委《述职述廉制度》规定的内容,重点围绕执行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各项规定的情况和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进行。

第四条述职述廉必须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述职述廉前组织人员广泛征求各镇人大、机关各委室和其他单位干部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并向常委会领导成员反馈;

(二)常委会领导成员要认真按照《述职述廉制度》规定的内容写好述职述廉报告,结合干部群众反映的问题和意见、建议,进行自查自纠;

(三)召开述职述廉会议,会议可邀请各委室负责人或机关有关工作人员参加;

(四)组织与会人员搞好民主测评,民主测评分为“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三个等次;

(五)对干部群众反映的问题以及提出的意见、建议,认真进行整改。

第五条常委会主要领导要严格按照区委《述职述廉制度》的要求,认真搞好述职述廉的组织实施和综合上报工作。

第六条重视对述职述廉成果的使用,对群众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要认真落实整改,并把述职述廉结果作为干部考核使用的重要依据。

第七条常委会领导成员要端正对述职述廉的认识,虚心听取干部群众的意见和建议,自觉接受干部群众的评议和监督。

 

民主生活会制度实施细则

为贯彻落实民主生活会制度,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结合人大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党组每年要在规定时间内召开一次专题民主生活会。

第二条党组书记或副书记是专题民主生活会的主持人,必须做好会议的组织和准备工作。

第三条专题民主生活会召开日期、议题和开法,提前十五天通知应到会人员和区委、区纪委

第四条与会人员没有特殊原因不能缺席会议。确需请假的,须经主持人批准。

第五条民主生活会必须按照区委规定的内容,进行对照检查,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

第六条民主生活会必须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组织人员广泛征求党内外群众的意见和建议,查在党性党风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并整理成书面材料向党组主要领导和成员反馈。

(二)党组书记碰头会根据查找出来的问题, 围绕本地区、本单位中心工作确定会议议题。如区委、区纪委有统一要求,按照区委、区纪委要求,结合实际确定议题。

(三)组织党组成员学习开好民主生活会的文件,奠定思想基础

(四)撰写对照检查材料,准备发言提纲。发言提纲应着重检查在党性党风方面和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检查廉洁自律情况,剖析思想根源同时对其他成员提出批评意见,对领导班子存在的突出问题提出整改建议。不能出席会议的同志,其发言提纲可由有关同志在会上代为宣读,会后要及时向本人转达党组其他成员的批评意见

(五)召开民主生活会,认真对照检查,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对群众提出的意见要诚恳接受,提出整改措施。不符合事实或误解的,要实事求是地作出说明

(六)在一定范围内向干部、群众通报民主生活会的有关情况和整改措施接受群众监督。在下次民主生活会上,对上次民主生活会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说明和总结。

(七)民主生活会后十五日内,委组织部门和区纪委报送会议情况报告和会议记录。报告的主要内容是民主生活会的基本情况、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的情况、检查出来的主要问题及整改措施。

第七条党组书记或副书记要主动开展谈心活动,交流思想;要带头学习,认真检查,落实整改;要敢于负,维护班子团结,提高民主生活会质量

 

信访处理制度实施细则

为贯彻落实信访处理制度,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结合人大机关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章 信访监督

第一条在信访处理时发现机关党员和领导干部有下列问题之一,必须实施监督,直至妥善处理:

(一)党员、领导干部思想、工作、生活作风方面的问题;

(二)违反党员领导干部廉政准则和有关廉洁自律的规定,情节轻微不构成违纪,属于自查自纠的;

(三)按信访反映的内容和经初步核对掌握的情况,属于轻微违纪,不需要给予纪律处分的问题;

(四)根据群众反映,经查没有发现明显的违纪线索和事实,需要被反映人自己讲清楚和提供证据的问题;

(五)一定时期、一定范围内出现的苗头性、倾向性和有可能发生突发性事件的问题,需引起有关单位和领导重视并加以及时处理和整改的;

(六)上级机关和领导认为有必要实施信访监督的其他问题。

第二条信访监督工作具体由信访股按下列程序组织实施:

(一)认真阅信接访,研究来信来访中提出的重要问题;

(二)对需要实行信访监督的问题,在《重要信访问题登记表》提出信访监督意见,报主管领导审批后实施;

(三)按重要信访问题审结程序,对被反映人谈话或书面回答材料进行认真审核,形成书面结论材料,报主管领导批准办结。

第三条信访监督主要是采取信访约谈、发《信访通知书》或向组织人事部门提出组织处理建议和建议召开民主生活会等方式进行。

第二章 信访处理

第四条严格依照信访(举报)工作的有关政策、法规、制度和程序,及时处理检举党员严惩违纪违法问题的以及党员控告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来信来访。

第五条要视具体情况,向来信来访人反馈处理结果,听取其意见,保护信访当事人的正当权益。

(一)对署真实姓名的检举控告,可采取信函、电话或当面告知的方式,把处理结果反馈给检举控告人;

(二)对群众联名举报的,可通过召开该举报单位党员大会、干部大会或联名举报的群众代表座谈会通报有关调查处理情况;

(三)对人大代表的举报件,应向党组有关的成员及人大代表反馈。

第六条定期研究分析本地的信访情况,及时向区委和区纪委报告紧急和重大信访。

第七条建立信访网络和处理群众集体上访应急预案,及时掌握信访动向,妥善处置群众集体上访,维护社会稳定。

第八条研究总结信访(举报)工作经验,指导各镇人大开展信访处理工作。

谈话和诫勉谈话制度实施细则

为贯彻落实谈话和诫勉谈话制度,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结合人大工作的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章 

第一条党组成员应当不定期与机关各工作人员进行谈话。

第二条谈话内容:

(一)了解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民主集中制、廉政勤政的情况,提出建议和要求;

(二)任职谈话主要是提出所任职务的任务、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和廉政勤政方面的要求,同时听取任职干部本人的意见和要求。

第三条谈话对象需要就某些问题作进一步说明的,应以书面形式予说明。

第二章 诫勉谈话

第四条发现机关各委室副主任以上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诫勉谈话:

(一)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以及上级指示、决定不坚决,或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

(二)经常不参加本单位的政治学习或无正当理由拒绝参加组织安排的学习培训的;

(三)不能认真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闹不团结,闹无原则纠纷,直接影响工作的;

(四)不能严格执行干部人事工作纪律,在人事任免、招考、录用等方面徇私舞弊或泄露人事工作秘密,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执行公务中违反原则,有谋取私利行为的;或对涉及与配偶、子女、其他亲友及身边工作人员有利害关系的事项,采取暗示、打招呼等方式直接干预或变相干预为其谋取利益的;

(六)不遵守上下班和请销假制度,经常迟到、早退,经指出不改的,或擅离职守,造成不良影响的;

(七)不认真履行本岗位职责,因个人主观不努力,不能完成单位领导或上级组织交办的任务或造成较大工作失误的;

(八)弄虚作假,谎报成绩或作风飘浮,言行不一,工作推诿扯皮不抓落实,造成不良后果的;

(九)违反财经纪律,经检查发现问题较多,在限期内不积极改正的;

(十)缺乏事业心和责任感,工作敷衍塞责,平庸无实绩,群众意见较多的;

(十一)思想意识、生活作风、道德品质等方面明显存在问题的;

(十二)未能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求,认真履行党风廉政建设领导责任,管好配偶、子女、亲属和下属工作人员,群众意见大,或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十三)其他问题需要实行诫勉谈话的。

第五条诫勉谈话内容:

(一)向被谈话人指出反映的问题,说明谈话的目的;

(二)被谈话人就反映的问题做出解释、说明或检讨;

(三)根据被谈话人的陈述情况,对其提出要求和希望;

(四)被谈话人对诫勉的问题及希望表明自己的态度。

第六条诫勉谈话对象接到诫勉谈话通知后,要自觉接受谈话,不得借故推诿、拖延;要实事求是地回答和陈述问题,提供有关材料,不得造假或者隐瞒事实;要虚心接受组织的帮助,认真落实整改,不得追查或者打击报复谈话人、举报人。

第七条诫勉谈话坚持以教育为主,既要指出诫勉对象存在问题,提出努力方向,又要认真听取被诫勉谈话人的陈述和意见,并予以充分重视,帮助其总结教训,促其加强自身思想、政治、作风建设,改进工作。

第三章谈话和诫勉谈话程序

第八条党组书记碰头会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谈话或诫勉谈话对象。

第九条谈话或诫勉谈话一般由党组书记或副书记主持,分管党组成员参加。

第十条党组成员的诫勉谈话由书记或副书记主持。

第十一条办公室根据领导指示,提前书面通知谈话或诫勉谈话对象,并具体负责做好谈话记录。

第十二条诫勉谈话记录要归入干部廉政档案,对诫勉谈话中提出整改的问题,要建立跟踪落实和回访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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