圭峰山国家森林公园
鼓励扶持企业发展暂行办法
根据江门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江发〔2003〕7号)、新会区委区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第三产业发展的意见》(新委〔2005〕3号)、新会区委区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城市建设的实施意见》(新委〔2010〕5号)以及中共新会区第十二次党代会工作报告的精神,为加快圭峰山国家森林公园第三产业、科技型企业、总部经济类企业的发展,引入各方资金在圭峰山国家森林公园范围内建设大型购物娱乐场所、成立科技型企业和总部经济类企业,推动现有企业提档升级,尽快打造出新型的综合商贸服务中心和总部经济,形成新的经济增长点,增强综合竞争力,经圭峰山国家森林公园党委、管委会研究,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设立第三产业专项补助资金
专项补助资金主要用于支持在圭峰区辖内原有第三产业增资扩产、升级改造,以及新上的第三产业企业,重点向新增实际投资超1亿元的酒店旅游服务企业倾斜。专项补助资金由管委会财政预算安排,每年按照管委会一般财政预算收入5%的额度列入年度预算。每年单个企业或项目最高补助额度不得超过300万元。
(一)新增实际投资超1亿元的酒店旅游服务企业,其缴纳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圭峰区所收部分和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采取先按政策规定全额缴纳后,再按规定程序给予全额补助。补助资金由圭峰区按实际缴纳收费的收入来源渠道解决。
(二)单个企业或项目累计补助额度不能超过其所缴纳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总额。
二、设立企业专项扶持资金
专项扶持资金主要用于支持圭峰区内企业增资扩产、升级改造,以及新上的项目,重点向新增实际投资超1亿元的酒店旅游服务企业、科技型企业,以及年纳税超1000万元以上的总部经济类企业倾斜。专项扶持资金由圭峰区财政预算安排,每年按照圭峰区一般财政预算收入5%的额度列入年度预算。一般情况下单个企业或项目最高扶持额度不超过300万元,最长扶持年限不超过5年。
(一)新增实际投资超1亿元的酒店旅游服务企业,从新企业投产之日起5年内,每年给予其所缴纳的新增所得税、营业税圭峰区留成部分25%的扶持,单个企业5年内最高扶持金额累计不超过300万元,资金由圭峰区财政负担。
(二)落户圭峰区内投资超1亿元的科技型企业(指省以上认定的高新科技企业),以及年纳税超1000万元以上的总部经济类企业,从新企业投产纳税(总部经济类企业正式纳税额超1000万元)之日起5年内,给予其所缴纳的新增所得税、营业税属圭峰区留成部分一定的扶持,其中第一、二、三年给予该纳税企业属圭峰区留成部分50%的扶持,第四、五年给予该纳税企业属圭峰区留成部分30%的扶持,资金由圭峰区财政负担。
(三)扶持期限内,企业如发生法定一般安全生产事故的,取消事故当年应扶持金额;因事故被取消扶持的金额,视为已扶持。
三、设立五星级酒店奖
为鼓励圭峰区内酒店争创五星级酒店,提升酒店档次,推动消费提档升级,特设立五星级酒店奖。圭峰区内凡获国家旅游局颁发五星级酒店资格的企业,给予专项奖励。具体奖励方案报区政府审批后实施。
四、本暂行办法实施期限5年,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具体执行程序是每年由企业向圭峰区提出申请,圭峰区按暂行办法拟定的具体扶持方案报区政府审批,经批复后执行。实施期限内,暂行办法如与国家的法律法规或上级有关政策规定相违背的,则按国家法律法规或上级有关政策规定执行。实施期限内,企业当年如不按暂行办法提出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
五、本暂行办法由圭峰山国家森林公园管委会负责解释。
二○一一年十月二十二日